員工貪汙怎麼查證?沒證據時的第一步,與完整費用區間
- 我知道採購有問題,但我什麼都拿不出來,我現在能做什麼?
- 因應今年度的資安盤點,請協助匯出過去 24 個月的系統操作日誌、雲端硬碟存取與分享紀錄、以及 VPN 連線紀錄,存成離線檔案交給我。 這是全公司範圍的例行作業,請不要調整任何人的帳號權限。
員工貪汙怎麼查證?沒證據時的第一步,與完整費用區間
這是打進來的電話裡最常出現的第一句話,也是網路上最少人回答的一句。
律師的文章告訴你可以告什麼、能求償多少,前提是你已經有證據了;徵信社的文章告訴你我們很專業,但沒說你自己該先做什麼。
中間這一段——從你只有一個直覺,到你手上有一疊可以交給律師的東西——幾乎沒有人寫。
而這一段偏偏決定了後面所有事情的成敗。
你在這個階段做錯一個動作,後面請再貴的律師也救不回來。
先對帳、再對人、最後才對質。
這三步的順序不能換,換了就前功盡棄。
私人企業其實沒有「貪汙罪」
私人企業沒有貪汙罪。
《貪污治罪條例》只管公務員,採購拿三十萬回扣,法院用的是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罪名換了,要證明的東西也換了——不是證明他拿錢,是證明公司買貴了。
名詞的差別不是咬文嚼字。
背信罪要證明的核心跟一般人想像的完全不同,你現在該去蒐的第一份資料,也因此跟你以為的不一樣。
背信罪的條文是這樣寫的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那八個字是關鍵。
背信罪要成立,必須「致生損害」,而且必須是已經發生的實害,不是可能發生的危險。
被告最常見的兩種抗辯就是「並沒有買貴」與「這是業界的交易習慣」,只要你證明不出公司實際受了財產上的損害,罪就不成立。
你想查的是他拿了多少,但法院要看的是你賠了多少。
所以你要蒐的第一份東西不是回扣的金流,是比價紀錄。
下面這張表是我在實務上用來決定「該查什麼」的對照。
左邊是老闆口中的行為,右邊是法院會用的罪名,以及你必須拿得出來的那樣東西
| 你看到的行為 | 可能的罪名 | 你必須證明的核心 | 所以你要蒐的第一份資料 |
|---|---|---|---|
| 採購收廠商回扣 | 刑法第 342 條背信 | 公司受有財產損害 | 同期同規格的市場比價、歷年單價曲線 |
| 業務私接訂單、自己開公司 | 刑法第 342 條背信;另可能違反競業約定 | 訂單本來屬於公司、公司因此少賺 | 客戶洽談紀錄、出貨與請款的落差、公司登記資料 |
| 挪用貨款、公款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 | 該筆款項是公司的、由他持有 | 收款憑證、對帳單、入帳時間差 |
| 假發票、虛報請款 |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 憑證不實 | 憑證正本、廠商端的對應紀錄 |
| 離職前大量下載檔案 | 刑法第 359 條、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 資料具秘密性且公司有保密措施 | 系統存取紀錄、保密協議、權限設定紀錄 |
這張表最容易被誤用的是第三列跟第五列。
業務侵占處理不了資料外洩——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客體是「物」,貨款、公款、公司財物才算,資料不是物。
老闆帶著「員工把客戶名單拷走」去報業務侵占,然後被退案,白白浪費三個月。
反過來,回扣通常也不成立業務侵占。
因為那筆錢是廠商給員工的,從來沒有進過公司,不是「公司持有之物」。
這也是為什麼回扣案幾乎都走背信。

四個時鐘同時在跑,而跑最快的那個沒有法條
證據的時鐘
伺服器的登入紀錄有保存週期、監視器會循環覆蓋、廠商的窗口會離職、對方的帳戶會被清空、同事的記憶會模糊。
這個時鐘的可怕之處在於它不會提醒你,等你發現的時候東西已經不見了。
它也是唯一一個你今天下午就可以動手處理的。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2 項的三十日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裡有一個常被寫錯的地方:條文寫的是「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跳過了第三款。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等到員工被判有期徒刑確定才要解僱,不受三十日限制。
除此之外的情形都受限,而且這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也不能延長,逾期解僱就是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回頭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工資。
那「知悉」是哪一天?實務上對於隱蔽性、持續性的行為,一般認為要到雇主確實查明事實時才起算,而不是起疑那天。
這正是「先查清楚再動手」的法律誘因。
但這不是無限期的擋箭牌——你查了半年才動作,對方一定會主張你早就知道了,屆時要由你說明為什麼需要查這麼久。
所以蒐證過程本身要留下時間軸紀錄,這件事的價值不只在打贏刑事案件。
告訴乃論罪的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注意是知悉犯人,不是知悉有事情發生。
哪些是告訴乃論?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依第 363 條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 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依第 319 條也是。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依第 13 條之 3 同樣是。
而背信罪與業務侵占罪不是告訴乃論,是公訴罪。
這代表兩件事:一,你沒有六個月的壓力;二,你也撤不回來。
很多老闆到後期想跟員工和解換回錢,才發現刑事程序已經不是他能喊停的了。
這件事在你決定報案之前就要想清楚。
民事的二年與十年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一般侵權行為的時效架構也是類似的兩年/十年雙軌。
四個時鐘裡,法定期間最短的是三十天,但實際上先壞掉的永遠是第一個。
這就是為什麼接下來這一節要放在報案跟找律師的前面。
第一件事不是找人談,是把三份紀錄鎖起來
「先對帳」這一步有一條鐵律:每一個碰到「人」的動作,都會燒掉你的證據。
你找誰談過話,兩小時內全公司都會知道。
所以在你確定手上東西夠之前,不要約談、不要換鎖、不要停權限、不要突然調走職務、不要找副理旁敲側擊。
這些動作在對方眼裡的意思都一樣:他知道了。
第一階段要鎖的是三份紀錄,而且要在不驚動任何人的前提下
第一份,金流與帳務。
銀行對帳單、廠商的請款單與發票、採購單與驗收單、報銷憑證。
重點不是找出異常那一筆,是把「同一個品項在不同時間、不同廠商的單價」整理成一條曲線。
異常會自己跳出來。
第二份,系統紀錄。
這一份有到期日。
郵件伺服器、雲端硬碟的存取與分享紀錄、ERP 或進銷存的操作紀錄、VPN 與門禁刷卡——這些都有保存期限,而且比多數老闆想的短。
以 Microsoft 365 為例,一般商務授權的稽核記錄預設保存 180 天;即使是 E5 等級,也只有 Exchange Online、SharePoint、OneDrive 與 Microsoft Entra 這幾項預設保存一年,其餘活動一樣是 180 天。
一般 DVR 的監視器影像則依硬碟容量而定,兩週到一個月循環覆蓋是常態。
過期不是「調不到」,是真的不存在了,沒有任何法院命令救得回來。
如果你的 IT 是外包的,今天就發信要一份完整匯出。
重點標示 因應今年度的資安盤點,請協助匯出過去 24 個月的系統操作日誌、雲端硬碟存取與分享紀錄、以及 VPN 連線紀錄,存成離線檔案交給我。
這是全公司範圍的例行作業,請不要調整任何人的帳號權限。
最後那一句很重要——外包 IT 收到這種信最常見的「熱心」動作,就是順手幫你把可疑帳號停掉。
那等於替你打了草驚蛇。
第三份,實體與時間。
監視器影像、訪客登記、出勤紀錄、公務車行車紀錄器。
這個階段不建議自己一個人扛。
不是因為技術難,是因為你在公司裡的每一個動作都有人在看,而你自己是最沒辦法隱形的那個人。
這也是查員工貪汙這件事外包出去的主要理由:不是我們比你會查帳,是我們去查不會驚動任何人。
對帳要對什麼?回扣、偷接單、假發票的訊號在完全不同的地方
回扣、偷接單、假發票,異常訊號出現的位置完全不同:回扣要去廠商端找,偷接單去公司登記資料找,假發票去憑證的字軌與金額分布找。
找錯地方,查再久也查不出來。
員工吃回扣怎麼抓?不要查員工,去查廠商
想抓員工吃回扣,員工端幾乎查不到東西——現金、家人帳戶、境外,或者根本不是錢而是裝潢、車子、小孩學費。
但廠商端會留下痕跡,因為廠商是要做帳的。
實務上最容易看出來的三個訊號
第一,單一供應商集中度異常。
同一個品項,過去有三家在報,某個時間點之後變成一家獨大,而中間沒有發生任何品質事件或規格變更。
第二,比價曲線的轉折。
把該品項的歷年單價畫出來,跟同期原物料指數對照。
如果市場在跌你在漲,或者市場漲 5% 你漲 20%,這個差額乘上採購量就是背信罪要的「損害」。
第三,報價時間差。
三家報價單裡,其中兩家的送達時間永遠比第三家晚一兩天,而且金額永遠高一點——這是陪標的典型長相。
偷接單、自己開公司
這一類最容易查,因為對方一定要有一個法人身分才能收錢開發票。
去查你懷疑的名字,查不到就查他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的名字。
接著比對三件事:新公司的登記地址跟員工住家或某個熟悉的地址是否重疊、營業項目是否跟你高度重複、設立日期是否落在他業績突然變差或客戶莫名流失的前後。
公司內部則看出貨與請款的落差:有沒有客戶詢價紀錄進來卻沒有後續報價、有沒有樣品出去了但沒有訂單、有沒有客戶的下單量突然腰斬但你的業務說「他們今年預算縮編」。

假發票、虛報請款
假發票案有一條專屬法條,而它的主體限定會直接決定你能不能告成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這一條只處罰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以及受託處理會計事務的人。
所以它打得到的是財會人員與經手憑證的主管,打不到單純的業務或工程人員。
搞錯主體,一樣是白忙——那種情況要回頭走詐欺或背信。
自己能做的檢查很簡單:抽驗發票的字軌與開立日期是否連號集中、統一編號對應的公司是否真的存在且營業項目相符、同一家小額廠商的請款是否永遠剛好落在核決權限之下。
最後這一項是所有虛報請款的共同特徵。
先別花錢跟監,四個免費資料庫今晚就能把關係圖畫出來
對人不等於跟監。
在你花錢請人盯梢之前,先用四個公開資料庫把人跟廠商的關係畫成一張圖。
這四個都免費、都不需要帳號,一個晚上查得完,而且查的過程完全不會驚動任何人。
這是「對人」階段唯一零風險的做法,也是多數老闆直接跳過、然後多花好幾萬的一步。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findbiz.nat.gov.tw)
用可疑廠商的統一編號或名稱查,你會拿到設立日期、資本額、營業項目、登記地址、董監事名單。
接著把董監事名單裡的每一個名字,回頭跟你員工的姓氏、你認識的家屬名字比對。
查不到本人就查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實務上用親屬掛名的比用本人多得多。
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的決標公告查詢
用廠商名稱查得標紀錄,看它過去五年賣什麼、賣多少錢、賣給誰。
這是台灣少數能讓你免費看到「某家廠商真實成交單價」的公開資料庫。
先講它的限制只查得到有做政府生意的廠商,純民間貿易商查不到。
但只要查得到,你手上就有一條可以直接跟自家採購單價對打的外部基準線——而背信罪要的「損害」,就是靠這條線算出來的。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judgment.judicial.gov.tw)
用廠商名稱與負責人姓名查,看有沒有票據、貨款、勞資或詐欺的訴訟紀錄。
一家資本額十萬、設立三年、卻已經有五件貨款糾紛的公司,跟一家做了二十年沒出過事的公司,在報告裡的份量完全不同。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用統編查對方的營業地址、行業別,以及最重要的——這個稅籍是否仍在存續中。
假發票案件最常見的長相,就是統編查得到、但稅籍狀態早已註銷或停業。
把這四份查完,你會得到三種結果的其中一種
關係圖上有明確的重疊點(登記地址、親屬姓名、設立日期卡在異常發生前後)——這時候你才值得花錢做外部調查。
查完什麼都沒有——那你的懷疑可能來自管理問題而不是舞弊。
或者查到一半就發現對方連公司都沒開,錢直接進個人帳戶——這種案子通常最好辦。
那跟監要放在什麼時候? 只有在你已經有金流異常、而且需要證明「員工與廠商有超出業務往來的私下接觸」的時候。
單獨的跟監畫面在背信案裡幾乎沒有證據價值,它必須跟帳務異常配成一組才有意義。
先有帳、後有人,不能倒過來。
老闆自己蒐證,最容易在哪一步把自己變成被告
老闆自己蒐證,最常踩到的是三條線: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竊錄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查不出來只是白花時間,蒐證方式踩線是你自己變成被告——後者的代價高太多了。
刑法第 315 條之 1: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無故」、「非公開」、以及第一款要「利用工具或設備」。
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指出,「無故」要從錄音者的目的、行為時的情況以及對方受干擾的程度綜合判斷,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的界線;該文並明白舉出,法院曾認定為了調查配偶外遇而錄音屬於無正當理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是很多人以為的免死金牌: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請把最後七個字讀完。
「而非出於不法目的」是但書裡的但書。
你錄下自己跟採購的對話,是為了保全公司財產,這在範圍內。
你錄下來是為了逼他簽本票或散布到群組,免責當場消滅。
另外「事先同意」必須是事先,事後追認不算。
最重要的界線來自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352 號判決。
這則見解的核心是:對話的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蒐集對方犯罪證據而錄音,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
但這個保護只及於你自己有參與的對話。
所以下面這些事情不在保護範圍內,做了就是犯罪
- 在員工座位放錄音筆,錄他跟別人講話
- 在會議室裝設備,錄你不在場的會議
- 請另一位員工或第三人去錄他們兩人的對話
- 拿員工的私人手機來看
還有第三條線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司當初為了薪資與勞健保而蒐集的員工資料,拿去做內部調查,屬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必須落入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七款之一(實務上多半主張第四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個資法第 41 條的刑責則是意圖犯加具體危險犯——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且足生損害於他人。
單純違反第 19、20 條而沒有這個意圖,是行政罰不是刑責。
網路上寫「違反個資法就會被判刑」是錯的。
要提醒的是,通保法第 29 條的「不罰」只阻卻通保法上的刑責,不當然阻卻刑法第 315 條之 1、個資法或民事侵權責任,這三層要分開檢視。
這也是為什麼「自己錄一段就好」這個念頭,實際上比多數人想的複雜。
什麼情況我不建議你花這筆錢
有五種情況我不建議你花錢做調查。
最常見的一種是金額低於調查成本——商業調查起跳大約在一萬三到五萬之間,如果你懷疑的金額只有十幾萬,這筆錢通常不划算。
下面五種我每一種都會在電話裡直接跟你講,因為它們都是花了錢才發現不需要的。
第一,金額低於調查成本。
如果你真正的目的是把人請走,那你需要的是一份能站得住的解僱理由,不是一份完整的犯罪證據。
這兩件事的成本差三到十倍。
第二,證據其實已經在你手上。
有些老闆帶來的資料,我看完會直接說:這份就夠了,你現在應該去找律師不是找我。
系統紀錄完整、憑證齊全、金流清楚的案子,直接進法律程序比較快也比較便宜。
第三,對方是公務員或受政府機關委託承辦公務的人。
這種情況適用的是《貪污治罪條例》,而且檢舉是免費的——法務部調查局與各地檢署都有受理管道,另有檢舉獎金制度。
你不需要先花錢做調查。
第四,你要的其實是止血不是追究。
如果你的目標是明天就不要再流血,那第一順位不是查誰做的,而是把「一個人可以從頭做到尾」的環節拆開。
止血的具體時程與制度補洞的做法,我在企業內鬼怎麼查、怎麼止血、怎麼合法留證那篇裡寫成了 48 小時、7 天、30 天三張清單,這裡不重複。
要提醒的只有一件事:止血動作本身就是打草驚蛇,做了之後外部調查的效益會下降。
所以如果兩件事你都要,順序是先蒐證、後止血,不是反過來。
第五,你已經打草驚蛇了。
如果你上週已經約談過對方,或者已經停了他的權限,那跟監與外部調查的效益會掉一大半,因為他一定已經清理過了。
這種情況我通常建議直接走民事的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而且在起訴前就可以聲請(涉及智慧財產案件者,另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6 條的規定,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
這件事實際要花多少錢、要查多久
一個典型的採購回扣案,走完「外部調查 → 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的完整路徑,總成本大致落在十萬到四十萬之間,時間三個月到一年半。
下面把徵信端與律師端的實際數字都攤開。
市場上公開標示的商業調查報價
| 服務類型 | 常見計價方式 | 公開報價區間 |
|---|---|---|
| 工商徵信/公司背景查證 | 專案制,多數標示 20 天內交付 | 13,000 – 50,000 元起 |
| 員工素行調查 | 專案制 | 20,000 元起 |
| 行蹤調查(單人) | 按人按日 | 5,000 元起/日 |
| 現場蒐證(雙人) | 按人按日 | 5,000 – 9,000 元/日 |
| 侵權、仿冒調查 | 按案 | 30,000 – 80,000 元起 |
按日按人適合行蹤與現場蒐證,好處是你可以隨時喊停,壞處是沒有結果保證,天數會失控。
按案專案制適合背景調查與工商查證,好處是總價可控,壞處是範圍要在合約裡寫死,寫不清楚就會吵架。
按比例抽成只出現在債權催收類,商業調查如果有人跟你談抽成,這個案子不要接下去談。
不管你最後找誰,有兩件事一定要寫進合約:封頂金額,以及什麼情況你可以喊停不再付錢。
律師端的成本(各事務所自行整理的市場觀察,台灣律師公會已無強制收費標準)
| 項目 | 常見區間 |
|---|---|
| 律師諮詢 | 每小時 3,000–8,000 元;複雜案件可能到 12,000 元以上 |
| 民事一審(標的 100 萬以上) | 8–15 萬元 |
| 刑事一審辯護 | 6–15 萬元 |
| 陪同偵訊 | 約 2–6 萬元 |
| 單次出庭 | 2 萬元以下至 3 萬元 |
| 企業法律顧問年費 | 3–10 萬元 |
把兩邊加起來,就是前面說的十萬到四十萬。
這個數字要跟你懷疑的金額放在一起看:損失兩百萬值得走完,損失二十萬通常不值得。
簽約前最該問的一題是交付內容。
一份能直接給律師用的報告,必須寫清楚每一項發現的取得日期與取得方式——律師在法庭上要能交代每一份東西是怎麼來的,交代不了的,對方會直接聲請排除,你等於白花這筆錢。
常見問題
Q1:我懷疑員工貪汙,可以直接開除他嗎?
可以,但你必須先能證明「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而且要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同條第 2 項)。
實務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是有違規就能直接開除。
先蒐證再解僱的順序不能顛倒,因為顛倒之後你不但拿不到證據,還可能吃上違法解僱。
Q2:員工收廠商回扣,會構成貪汙罪嗎?
不會。
《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是公務員以及與公務員共犯的人,純民營企業內部不適用。
實務上走的是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必須證明公司因此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這是最常敗訴的地方。
Q3:員工把客戶名單拷走,可以告業務侵占嗎?
不行。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客體限於「物」,資料不是物。
這種情況要看的是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後者的前提是那份名單符合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三要件,其中「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最常卡關——公司拿不出權限設定、保密協議與分級管理的紀錄,案子就到此為止。
Q4:我可以在公司裝監視器錄音、或看員工的電腦嗎?
錄影與錄音要分開看。
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的是「無故」竊錄「非公開」的活動或談話,公司公共區域的錄影一般不該當,但錄下你不在場的私下談話會有問題。
通保法第 29 條第 3 款只保護「你是對話一方」或「已得一方事先同意」,而且必須非出於不法目的。
公司配發的電腦查核,實務上要看你事前有沒有在工作規則裡明確告知、範圍是否合乎比例。
沒有事前告知就突襲檢查,風險相當高。
Q5:我已經約談過他了,還來得及查嗎?
外部調查的效益會下降,但不是沒有路。
這種情況我通常建議轉向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的證據保全——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而且起訴前就能聲請。
同時立刻凍結所有系統紀錄的自動刪除排程,這是你當天下午就能做的事。
Q6:徵信社查到的證據,法院會採用嗎?
看取得方式,不看是誰取得的。
合法取得的東西——公開資料查證、你自己有參與的對話錄音、公共場所的影像、公司自有系統的紀錄——證據能力沒有問題。
違法取得的則面臨排除,而且提供的人自己會有刑責。
所以簽約時要問清楚取證方式,並且要求報告寫明每一項證據的來源。
Q7:從開始查到能提告,大概要多久?
單純的工商背景查證約二到四週;涉及金流比對與現場蒐證的完整案件,通常是二到四個月。
之後刑事偵查三到八個月、民事一審半年到一年。
整體從起疑到一審判決,一年到兩年是常態。
四個時鐘裡跑最快的是證據,不是程序——所以第一週做的事最重要。
Q8:採購拿廠商回扣,要怎麼查金流?
想查金流,員工端幾乎查不到——現金、親屬帳戶、境外,或者根本不是錢而是裝潢與學費。
你能合法查的金流有兩條:公司內部的付款金流(採購單、驗收單、請款單、銀行付款紀錄的四方比對,重點在同品項的歷年單價曲線),以及廠商端的公開財務痕跡(資本額、設立日期、稅籍狀態、政府採購決標紀錄)。
真正的回扣金流要到檢調發動調取權才看得到,任何說可以幫你查對方帳戶的,都是在叫你一起犯法。
Q9:公司內部舞弊怎麼查?跟查單一員工有什麼不同?
差別在起點。
查單一員工是從「人」出發,查內部舞弊是從「流程」出發——先找出哪些環節同時具備「一個人可以完成」與「沒有第二人覆核」這兩個特徵,那裡就是舞弊最可能發生的位置。
最常見的三個位置是:採購與驗收由同一人負責、小額請款永遠落在核決權限之下、供應商建檔沒有覆核機制。
先盤流程再盤人,順序反過來會查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