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準確嗎?從研究、判決到民間測謊,一次看清它能替你解決什麼
- 測謊儀量不到謊言,只量得到身體反應。
-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控制問題法(CQT),另一種理論基礎較扎實的是隱藏資訊法(CIT)。
- 最常被引用的權威評估,是美國國家科學院轄下國家研究委員會2003年出版的《The Polygraph and Lie Detection》。
- 測謊出錯在台灣不是假設。
- 法院可能採用測謊,但只當配角。
測謊能幫你釐清一件具體的事,卻很難替你打贏一場官司。
多數人花錢前沒想清楚這一點。
如果你想用測謊報告在法庭上證明對方外遇或偷錢,我不建議把希望放在它身上;如果你想在一段關係裡,對一個具體疑問得到比「他說、我猜」更有根據的回答,測謊才派得上用場。
以下依序說明儀器實際量到什麼、學術研究怎麼評估準確度、台灣出過哪些誤判、最高法院的採信要件,最後用一套「測謊前三道門」幫你判斷自己的情況該不該測。
測謊準確嗎?先弄清楚儀器量到的是什麼
測謊儀量不到謊言,只量得到身體反應。
它記錄的是回答問題時的呼吸、皮膚導電度與心脈變化,再由測謊員判讀這些變化是否指向說謊,所以準不準,一半看儀器,一半看人。
台北律師公會刊物《在野法潮》中,警專副教授曾春僑的文章指出,一份完整的測謊圖譜至少要有三種訊號:胸腹部呼吸、皮膚導電度與心脈。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描述測謊原理時也強調,機器本身不能直接給出判定,仍是由人判讀機器呈現的結果。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81號判決(2021年)說得更直接:測謊只能記錄生理反應,不能透視人心,至多間接推論「行為」有無。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接受《鏡週刊》訪問時,指出測謊結果和說謊之間「隔了兩層」:先從圖譜推論情緒起伏,再從情緒起伏推論說謊,每一層都可能出錯。
這個機制帶出一條實用判準:問題越是關於「做了沒」這種客觀行為,測謊越有參考價值;問題越接近「你愛不愛我」這種主觀感受,結果越不可靠。
控制問題法與隱藏資訊法,兩種常見測謊方法差在哪?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控制問題法(CQT),另一種理論基礎較扎實的是隱藏資訊法(CIT)。
兩者問法不同、適用情境不同。
選錯方法,結果再漂亮也沒意義。
控制問題法:拿「相關題」和「比較題」的反應相比
控制問題法會穿插「相關題」(例如「那天晚上你有沒有去某地」)與刻意設計、多數人都會有點心虛的「比較題」,再比對兩者的反應強弱。
台北律師公會刊物提到,台灣實務常用的區域比對法題組中,關鍵問題通常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其餘用來建立反應基線、偵測專心程度。
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報告指出,這類方法假設誠實的人會對比較題反應更大,但這個假設並非對所有人都成立,也需要技術很好的施測者。
隱藏資訊法:只有知情者才認得出的細節
隱藏資訊法不問「是不是你做的」,而是把只有當事人才知道的細節(例如失竊物放在哪個抽屜)混在幾個誘答選項中,受測者對每題都回答「不是」,看他是否只對真實細節起反應。
美國聯邦調查局執法公報2014年的文章介紹,日本自1950年代起在執法上採用這種方法,每年施測超過5,000次。
台灣實務的「緊張高點法」屬於同一思路,常用來找證物藏放位置。
它的限制也很清楚:必須有幾個只有調查方與行為人知道的細節。
家裡的事若全家人都聽過來龍去脈,就很難設計出有效的隱藏資訊題。
學術研究怎麼評估測謊準確度?
最常被引用的權威評估,是美國國家科學院轄下國家研究委員會2003年出版的《The Polygraph and Lie Detection》。
它的結論是:針對特定事件的測謊,辨別真假的能力「遠高於隨機,但遠非完美」。

報告分析了57項研究,實驗室研究的準確度指數中位數為0.86,現場研究為0.89,全部資料的四分位距落在0.81到0.91之間。
要注意,這個指數不等於「答對率86%」,委員會也明說這些研究估出的數字,幾乎可以確定高於實際表現,且多數研究品質達不到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的資助門檻。
報告另外點出兩個風險:
- 誠實但緊張的人會被誤判:害怕被當成騙子本身就會引起生理反應,而這種反應在沒有說謊時也會出現。
- 反制手段:測謊記錄的所有生理指標,都能被刻意改變。
報告還用了一個假設情境:在一萬名員工中找10名間諜,若要抓出八成,約有1,606人會被判為沒通過,其中絕大多數是無辜者。
這個例子說的是大範圍篩查,不是針對單一事件的測謊,但道理相通:問題越籠統、要找的人越少,誤判的代價越高。
所以看到任何業者宣稱「準確率九成以上」,請先問:那是哪一種方法、哪一類題目、誰做的研究?一個不分情境的單一百分比,本身就不太可信。
台灣的測謊誤判紀錄:監察院點名的三個案件
測謊出錯在台灣不是假設。
監察院2017年1月公布的調查結果指出,江國慶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與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的測謊鑑定都有程序瑕疵,呂介閔更已在2015年再審獲判無罪。
同一份調查列出的程序問題包括:提問間隔太短、測前會談過於簡短、題目措辭經常變動。
最明顯的是1999年的彈藥失竊案,不同機關對同樣三名受測者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一邊判三人都說謊,另一邊判三人都誠實。
監察院調查時,調查局8名現職測謊員中只有2人曾到國外受訓,警政署7人中則有6人具國際證書。
調查局事後坦承那三案的測謊結果確實與後來證據不同(TVBS,2017),並改為施測人初判後,再經科長、副處長、處長三層複核。
制度可以改進,但這也提醒:測謊結果的品質高度依賴施測者,換一個人測,可能是另一個答案。
法院會採信測謊結果嗎?最高法院的五項要件
法院可能採用測謊,但只當配角。
台灣最高法院多年來的見解是:測謊鑑定符合基本程序要件才有證據能力,而且只能補強其他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罪依據。
證據能力的五項基本要件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列出測謊鑑定具證據能力的基本條件,此後多則裁判沿用:
- 受測人同意配合,且事先被告知可以拒絕受測。
- 測謊員受過良好專業訓練並有相當經驗。
-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運作正常。
- 受測人身心與意識狀態正常。
- 測謊環境良好,沒有不當外力干擾。
第一項最常被忽略。
測謊不是強制處分,受測人可以拒絕;沒有真正同意的測謊,連進入證據討論的門票都拿不到。
只能補強,不能單獨定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指出,測謊結果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前面提到的110年度台上字第5281號判決更進一步認為,測謊不像血跡、指紋具備再現性與普遍認同,至多只能作為補強的間接證據;當事人請求測謊而法院未准許,也不當然違法。
修法爭議仍在
司法院2019年5月院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曾擬新增第160條之1,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只保留用來彈劾陳述可信度或指引偵查方向。
法務部調查局則在草案研議期間(2019年4月)發文回應,主張測謊屬於證明力問題,不宜立法排除;行政院2021年也表示保留意見。
立法院2023年12月三讀的刑事訴訟法鑑定修正,司法院公布的重點中沒有測謊條文,目前法院仍依上述判決累積的要件逐案判斷。
測謊也不只被用來定罪。
法務部調查局2019年的回應舉例,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號案中,法院囑託測謊後,被告「未呈現說謊反應」,最後獲判無罪。
在刑事案件裡,測謊通過不等於無罪,沒通過也不等於有罪,法官會回頭看其他證據。
民事與感情糾紛:自己委託的測謊報告有多少份量
離婚、侵害配偶權、借貸這類民事官司,法院看的是誰負舉證責任、證據能不能對上待證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事實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測謊報告頂多是一份參考。
律師實務文章的觀察是:一方願意受測,只能說明他願意受測,不能直接證明借款有沒有交付、契約是否成立。
外遇官司也一樣,法官要的是能對應「有無逾越正常交往」的具體事實,例如照片、訊息、出入紀錄,而不是一張圖譜判讀。
想了解哪些證據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可以參考外遇證據法院會採信嗎這篇整理。
刑事方面,2023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讓當事人可在審判中自費委任機關或機構鑑定,但自行委託的報告同樣要接受法庭檢驗,並不因為是花錢做的就被採用。
我的建議:打官司需要的是蒐證,測謊只能當輔助。
若證據本身還不足,先把力氣放在合法蒐證上,外遇蒐證的合法界線一文說明了哪些做法會讓自己反吃官司。
民間測謊適合用在哪裡?
與其問「測謊準不準」,不如問「我的問題適不適合用測謊回答」。
把判斷方式整理成「測謊前三道門」,三道都過,再考慮測。

| 哪一道門 | 要問自己的問題 | 過得去的例子 | 過不去的例子 |
|---|---|---|---|
| 事件門 | 有沒有一件具體、可以用「有或沒有」回答的事? | 上週六晚上是否和某人單獨見面 | 你是不是還愛我、你以後會不會變心 |
| 同意門 | 對方是否在沒有壓力下,自己願意受測? | 對方主動提出要用測謊證明清白 | 拿分手、斷絕金援逼對方就範 |
| 用途門 | 你要的是「一個答案」還是「一份定罪證據」? | 想決定要不要繼續這段關係 | 想單靠測謊報告打贏離婚官司 |
美國國家科學院報告觀察到,測謊的效用有一部分來自人們相信它有效,例如讓人更願意主動承認。
放在關係修復裡,這反而是優點:有些真相在測前會談時就會被說出口。
家協偵探社處理過的兩個案例都落在三道門內。
一個是女友懷疑男友屢次失聯另有隱情,測謊結果顯示男友的說法沒有說謊反應;另一個是父母家中現金失竊、懷疑子女,透過測謊釐清了家人之間的信任問題。
兩者都有一件具體的事、受測者同意、委託人要的是答案而不是判決。
職場也類似:懷疑某位員工洩漏資料或挪用財物,而且員工願意配合,測謊可以縮小調查範圍,但後續處分仍要有其他證據支撐。
家協偵探社的專業測謊服務說明了前置晤談、設計題目、施測與判讀報告的流程;若想先了解測謊儀器演進與外遇情境的應用,也可以讀家協早期寫的淺談測謊技術。
什麼情況不建議做測謊
五種情況不建議做測謊:對方並非自願、受測者身心狀態不穩、問題屬於主觀感受、你已有明確證據,或你打算把結果當成判決。
這一段是寫給不該聽前面建議的人。
- 對方明確拒絕,或只是被逼著點頭:違反同意門,結果沒有意義,還可能讓關係更僵。
監察院也提醒過,在壓力下給出的同意未必是真心的。 - 受測者正在服藥、長期失眠、有焦慮或其他精神狀況:身心狀態正常是法院列出的要件之一,道理在民間一樣適用。
美國國家科學院報告指出,誠實但緊張的人本來就容易被誤判。 - 問題是主觀感受或未來意圖:「你還在乎我嗎」測不出來,最高法院也認為主觀認知難以用測謊判斷。
- 你已經有明確證據:手上已有對話紀錄或照片時,測謊不會增加多少資訊,反而可能讓對方有時間準備說法。
- 你打算把結果當成「判決」:若沒通過就要分手、提告,通過就要全盤相信,你等於把一段關係交給一份判讀有誤差的報告。
還要提醒一個副作用:就算結果顯示對方誠實,被要求測謊這件事本身,可能已經傷害對方對你的信任。
提出之前,先想好萬一結果是「誠實」,你準備怎麼修補。
如果評估後仍想進行,各項費用與計價方式見費用頁。
常見問題
測謊準確嗎?
針對特定事件的測謊,美國國家科學院2003年報告認為辨別能力高於隨機、但遠非完美,且研究估計值可能高估實際表現。
準確度會隨方法、題目設計與施測者經驗而變,任何單一的準確率數字都應保留看待。
法院會採信測謊結果嗎?
可能採用,但只當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要求受測人同意並被告知可拒絕、測謊員專業、儀器正常、受測者身心正常、環境無干擾,且測謊結果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可以拒絕測謊嗎?
可以。
測謊不是強制處分,無論在偵查、審判或民間委託,受測人都有權拒絕;未經真正同意的測謊,結果也難以被法院當作證據。
自己找徵信社做的測謊報告,離婚官司用得上嗎?
可以提出,但份量有限。
民事官司看舉證責任與待證事實,法官需要能對應外遇行為的具體證據,測謊報告最多作為參考,不能取代合法蒐證。
什麼情況不適合做測謊?
對方不是自願受測、受測者身心狀況不穩定、問題是主觀感受而非具體事件,或你打算單靠測謊結果打官司時,都不建議做測謊。